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號
TYDV,113,重訴,8,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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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瑜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鎔鴻


被 告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 3年1月1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 、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 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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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甚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瑜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