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號
TYDV,113,重家繼訴,1,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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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治魯崔靜堂之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景鶴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附表一編號1、2所示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
665萬2,55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6萬6,470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8,536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附表一:
1.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
62/10000)
【291×91500×1762/10000(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房
屋(以上權利範圍均為全部)、1217建號房屋(權利範圍1/
2)
房屋現值總計:55400元+55400元+64100元+64100元+51900
元+51900元+45150元=387950元】
③以上訴訟標的價值:0000000元+387950元=0000000元
2.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8
7/10000)
【291×91500×587/10000(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房屋(以上權利範
圍均為全部)
房屋現值總計:55400元+64100元+51900元=171400元】
③以上訴訟標的價值:0000000元+171400元=0000000元

附表二: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值計算式
附表一1.、2.不動產價值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00
000000元)
即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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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