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 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 規定,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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