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
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江曉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書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