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瑋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下架影片、刪除文章均屬非財產訴
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另請求被
告給付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