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 告 達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同上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 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才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兩三 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原 告 佳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富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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