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3年度,207號
TYDV,113,票,207,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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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RQUIANO REMA PADUA(芮瑪)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
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
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
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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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