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胡玉桂珠
相 對 人 李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5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 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審查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