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聲 請 人 呂學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珮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前)。二、補正簽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