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980號
TYDV,113,司執,9980,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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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80號
債 權 人 溫兆喜
債 務 人 李侑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侑宸為強制執行,惟其未提出 作為執行名義之本票裁定及本票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4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債權人 於113年1月30日收受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 人迄未補正執行名義正本,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 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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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