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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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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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隆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
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
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隆銘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
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死亡,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
債權人於聲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