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213號
TYDV,113,司執,20213,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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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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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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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韋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 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又債權人雖有於聲請狀指明本件第三人三商家購 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和平分公司,惟經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後,債務人之投保單位係第三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固本院審酌後認仍應將本件移往該第三人總公司所在地執 行為當,未免有對同一標的重複執行之疑慮,併與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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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