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634號
TYDV,113,司執,19634,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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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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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債 務 人 王祉璇王葸璇王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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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投保保險契約資 料,惟查債務人住所址設臺北市松山區,有卷債務人戶役政 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 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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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