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501號
TYDV,113,司執,17501,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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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0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雅君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鈿御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楊宇棠楊承濬楊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楊宇棠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三重忠存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 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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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鈿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