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773號
TYDV,113,司執,14773,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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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3號
債 權 人 吳運財
吳運貴
黃吳玉蘭
吳秋連
吳玉英
前列吳運財、吳運貴、黃吳玉蘭吳秋連吳玉英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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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羅章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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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