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044號
TYDV,113,司執,12044,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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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4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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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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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謝咸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滸耀國際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 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永和區,非在本院 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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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滸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