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86號
TYDV,113,司促,158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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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阮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壹萬伍仟貳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捌仟肆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壹仟伍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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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