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773號
TYDV,113,促,773,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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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泰華(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吳國棟(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財(即吳國政
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吳國忠(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吳國財請求之依據(據聲請人陳報之112年司繼
字4174號裁定所示,並未有吳國財之繼承情形,何以請
求?)。
二、陳報吳國財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
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
結果代替)。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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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