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陳冠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伃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鄭伃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新台幣
87,713元相符之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病
釋明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各費用
之項目、金額、必要性))【註:1、債權人雖提出通
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
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
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
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
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借款
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
,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
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
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