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田婷芝
被 上訴人 創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原名:曾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600,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50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