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參 加 人 正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代 理 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黃紹銓與被告黃詠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之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查: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