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47號
TYDV,112,訴,547,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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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陳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23萬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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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宇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