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77號
TYDV,112,訴,2577,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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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告 黃碧琴
訴訟代理人 王乾智
被 告 葉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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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