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77號原 告 黃碧琴 訴訟代理人 王乾智 被 告 葉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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