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41號
TYDV,112,訴,1941,2024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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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彭玉蕙


被上訴人 邱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1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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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