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82號
TYDV,112,補,1382,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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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葉博森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琬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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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