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藍春蘭
代 理 人 葉禮榕律師
相 對 人 黃共田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死亡證 明書所載(見本院卷第36頁),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6 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