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筱琪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筱琪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 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6條 第2亦有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則為消債條 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未 能成立,進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 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移由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進行之。然 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據各債權人申報資料製作及公告債權 表(司執消債更卷第151-158頁),並函請聲請人於收受債 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與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到院,於 112年10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司執消債更卷第167頁)後, 聲請人卻僅於112年11月1日陳稱其因大環境景氣不佳,目前 處於待業狀態,無力提出更生方案,請求本院將本件轉為清 算程序等語(司執消債更卷第197頁),迄未提出更生方案 ,足認聲請人有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未遵守法院裁定及命 令之情形,亦欠缺繼續更生程序之意願,致本件更生程序難 以進行。為避免程序繼續拖延影響債權人權益,本院認應開 始清算程序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