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麗華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 諾,請說明:1.於何時進行協商?2.協商成立內容為何?3. 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4.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 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三、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 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 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