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1號
相 對 人 廖繡鳳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陳雅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文到後十四日內提出法院針對本件所為「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
二、同時具狀陳明:是否就本件債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訴訟」,若是,應同時陳報該訴訟之案號及股別,並提
出其起訴狀、開庭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