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
法定代理人 陳崑玉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6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432萬4,253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擔保金新臺幣4,324,253 元,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間假執行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並定20日以上期間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執行命令、存證信 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兩造間假執行之本案 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期間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 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羅永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2 陳志明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3 林惠君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0號 4 洪思瑋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5 湯映雪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 6 陳珍君 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市○○區○○街00○0號 7 鄭淑慧 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8 鄧凱日 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9 王淳驥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 鍾莉婷 新竹縣○○鎮○○路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11 楊炘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2 黃雅莉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13 陳富光 桃園市○○區○○街0號5樓 14 崔怡真 桃園市○○區○○街0號5樓 15 陳光廷 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