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731號
債 權 人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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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賴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泉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
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
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函於113年1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迄今猶未補繳執
行費,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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