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章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章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章維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9年聲字第197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 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重新 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章維前因詐欺等案件,於105年4月21日入監 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 9年度聲字第1972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9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 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2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13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3月22 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13年2 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665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6651號 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