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38號
TYDM,113,審附民,38,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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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林志銘
被 告 陳孟傑

GARCIA RONNIE BONGCARAS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0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GARCIA RON NIE BONGCARAS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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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