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325號
TYDM,113,壢簡,325,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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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進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王進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已實施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5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完整矯正簡表存卷可考)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所實施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足徵 其戒毒意志不堅,實應予非難,惟徵諸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乃自戕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 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 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 ,非難性較低,並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 ,個人戶籍資料所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3號
  被   告 王進華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進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1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4908號、第4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 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0號居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1月6日上午10時2分許 ,為本署觀護人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進華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詩 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 絹 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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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