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89號
TCDV,106,司促,22889,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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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8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程鴻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程鴻隆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8538元,專案補償款24616元,
  共計新臺幣3315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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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