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8號
TYDM,113,單禁沒,98,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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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I TRUNG DIEM(中文姓名:梅忠點,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6339、545
0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I TRUNG DIEM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46339、54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 示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因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 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 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339、5450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大麻之包裝袋3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 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煙草狀 3包(合計淨重742.02公克、驗餘淨重740.06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02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偵字第54501號卷頁131) 2.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54501號卷頁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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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