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2號
TYDM,113,單禁沒,92,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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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金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73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
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池金桓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 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成分,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編號4所示之物 ,業據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併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池金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9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 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 之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



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 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 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未送鑑驗,無從確認其內有毒品 殘留,難認屬違禁物,惟前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認:「(問:何時、何地最 後一次吸食毒品?)112年3月7日早上8、9時許,在家裡房 間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在案(見偵卷第102 頁),核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固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 ,惟查該物並未見記載於桃園市政府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5至39頁)上,而依被告於警 詢時供陳:「(問:警方附帶搜索後查扣你毒品咖啡包389 包(小熊包裝)、111包(彩色包裝)、26包(白色及其他 包裝)、大麻1包(0.35公克)、安非他命2包(1.56公克) 、搖頭丸2粒(0.76公克)、分裝袋3包、電子磅秤1台、安 非他命吸食器1組、毒品咖啡包原料4包(2.89公克)、毒品 咖啡包配方紙1張等物,是否為你本人所有?)是我本人所 有」等語,亦未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其所有,復 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該物為被告所有、與被告上開施用犯行 相關,自難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與被告有何直接、 間接關連,無從據對被告諭知沒收。是以,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驗餘量1.1825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117頁)。 2 一字刻痕淡褐色圓形錠劑 2顆 驗餘量0.3381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17頁)。 3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量0.1643公克 ①鑑定毒品成分: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鑑定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19頁)。 4 吸食器 1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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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