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錦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錦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辦,經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 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 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4744公克(含袋)。 ⑵驗前淨重:0.2512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22公克。 ⑷驗餘量:0.2490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