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季庭
指定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132號),聲請撤
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季庭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季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 112年12月30日羈押。茲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10條第2項)聲請撤 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 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 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2月30日訊問後 ,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被告仍在偵查 中,惟有另案執行之必要,已由檢察官於簽發執行指揮書, 將被告轉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自113年2月1 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原羈押卷宗屬實 ,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未字第16642號執 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 被告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