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2號
TYDM,113,交簡附民,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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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曾恩城
曾冠霖
陳宗義
鄭淑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范錦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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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