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2號
原 告 黃幸芝
被 告 楊昇翰
一、上列被告楊昇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
第1175號),經原告黃幸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於附民之共同被告尤育沁,因已與原告成立和解,訴訟繫
屬自和解成立之時起解消。民事訴訟繫屬既已消滅,亦無庸
另為移送或不予移送之裁定,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