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77號
TYDM,112,附民,2377,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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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77號
原 告 郭治軍
被 告 王藝蓉
上列被告王藝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
6號),經原告郭治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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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