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豪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楊啓源律師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程永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仁豪、程永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