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樺
陳昱瑋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
少連偵字第5號、111年度少連偵第31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少連偵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 官、被告甲○○、乙○○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