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356號
TYDM,112,訴,1356,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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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ESCH RONALD HARLAND(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尚佩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0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OESCH RONALD HARLAND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ROESCH RONALD HARLAND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又係居住於菲律賓美國籍人士,且所涉為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 亡之虞,經權衡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2年11月16 日起開始羈押在案。
 ㈡被告於本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所 載之犯行,復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 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又被告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衡情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被告居住於菲律 賓,又係美國籍之外國人,於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是有事 實及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復考量本案犯罪之情節 、運輸毒品之數量及所生危害,再斟酌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 之私益及保全後續訴訟程序進行之公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裁定自113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
 ㈢至被告雖稱其目前身體狀況不佳等語。然經本院函詢法務部○ ○○○○○○○確認被告之身體狀況,經該所回覆略以:被告曾因 胸痛、身心疾患及攝護腺肥大等疾患於所內門診就醫,現僅



因攝護腺肥大依醫囑給予藥物服用治療,目前無主訴身體不 適情形等情,有該所113年1月19日桃所衛字00000000000號 函在卷可查,可認被告之身體狀況已獲相當程度之治療,未 達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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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