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3565號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複 代理 人 丁○○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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