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72號
TYDM,112,簡上附民,172,202402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曾俊賢


被 告 劉霆鈞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