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子豪
王議賢
林志泓
選任辯護人 張智尹律師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75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
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