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909號
TYDM,112,審訴,909,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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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毒偵字第935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7號、第5447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俊昌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各罪之沒收,均如附表「宣告刑/沒收」欄所示。
事 實
一、蘇俊昌於民國89年、94年間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 8月、6月確定,後二罪刑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上開各罪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2年4月(甲刑),又於95年間犯加重竊盜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7月確定,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 有期徒刑3月15日(乙刑),甲乙二刑先後接續執行,於95年1 2月27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8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其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 釋放出所後3年內即如附表「施用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 、地點,以如附表「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用之毒品」欄所 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嗣分別經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方式而查獲, 並分別扣得如附表「物證」欄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件被告蘇俊昌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 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蘇俊昌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長庚醫 院護理師楊馥如、李唯甄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 「書證」欄所示文書證據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物 證」欄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 ,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三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罪。其各該次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 別為各該次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就附表編號三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㈣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等語。本 件起訴意旨已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且依卷附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前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多 件施用毒品罪,並已執行完畢之紀錄,於本件附表編號一、 二部分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定義,則依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5660號裁定意旨為個案情節審酌後,被告上開累犯之罪名既 與本件相同,自足認被告就本件犯行確有「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情狀,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限制自無 過苛之侵害,是認附表編號一、二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各次經警 查獲後所採尿液中所含安非他命類、鴉片類代謝物之濃度均 甚高、被告於本件分別係最近一次接受觀察勒戒完畢後,第 一犯、第二犯、第六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六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之同時第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 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 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 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 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依卷附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本案前後另犯多罪, 從而,本案所處之刑,均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末以,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08公 克、驗前淨重0.012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之注 射針筒2支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甲 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14公克)、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2支,均屬本案扣獲之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 各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 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 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殘渣袋1 個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在該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用之毒品 查獲經過 宣告刑/沒收 一 於110年10月21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7樓病房內。 將海洛因摻入食鹽水以針筒注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為警獲報到場而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2支及海洛因1包(淨重0.012公克)。 蘇俊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毀之。 書證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 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11月12日UL/2021/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J000-0000)、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毒品編號:DJ000-0000)。 ⑤現場照片。 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J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J000-0000)。 物證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份及用途 白色粉末 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注射針筒 貳支。 被告所有,檢出嗎啡成分,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用之毒品 查獲經過 宣告刑/沒收 二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7樓7H21A病床上。 將海洛因摻入食鹽水以針筒注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為警獲報到場而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只。 蘇俊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毀之,殘渣袋壹個沒收。 書證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 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11月16日UL/2021/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J000-0000)、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④勘查採證同意書。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J000-0000、DJ000-0000-0)。 物證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份及用途 注射針筒 壹支(毛重參點壹參公克)。 被告所有,檢出海洛因成分,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殘渣袋 壹個。 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施用之毒品 查獲經過 宣告刑/沒收 三 於111年8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住處。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混合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與崇法街口盤查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公克)及注射針筒2支。 蘇俊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伍壹肆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毀之。 書證 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注射針筒2支及扣案照片。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11偵-0732)。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2/00000000)。 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體編號:DAB2784號)。 物證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份及用途 白色透明結晶 壹包(驗前淨重壹點伍壹陸公克,驗餘淨重壹點伍壹肆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注射針筒 貳支。 被告所有,檢出海洛因成分,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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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