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295號
TYDM,112,審簡附民,295,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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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君哲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鄭欽仁

賴政峯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 戒所勒戒中
謝文鴻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0○○○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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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